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雄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東啟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