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政晃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政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鍾政晃前因煙毒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一月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二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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