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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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原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偉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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