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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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 洪江素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麗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1,000元【計算式:30,500元×(
27.5+34.5)平方公尺=1,891,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