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美秀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