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莊金鶯
朱晉平 朱宇楓 朱存瀠 被告 林彩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