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陳惠瓊 上原告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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