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慶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27號、103年度執字第9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慶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盧慶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十一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4等十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雖其中編號1-4等十罪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5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一份在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