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佳祥上列被告全佳祥因本院民國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82號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30日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南投縣信義鄉雙龍村光復巷8號,然其現已遷移上址,實際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揭判決等情,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紙及本院電話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