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98號上訴人 林大智 上訴人 劉秋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垂昌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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