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胡芷瑜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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