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2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張釗深
被   告  吳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
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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