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九樓之六被告祥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巷○號五樓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攜帶系爭工程是否業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