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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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武盛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甲○○住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會桃園榮民服務處
設法定代理人 盧文龍 住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