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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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方國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為裁判費三萬七千三百五十六元、督促程序之聲請費及郵資二百十五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雪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