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3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24日經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

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

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

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

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

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情緒激躁,明顯幻聽,有妄想及暴力干擾行為,並堅信遭鄰居加害,情緒易怒,對鄰居及廟宇充滿敵意,且無病識感,與其妻口角後摔東西,破壞家具,110年5月14日至其妻工作場所有干擾行為,經其弟弟陪同至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急診,於5月15日同意簽名住院治療,但於5月17日反悔要求立即出院,因有傷害他人之虞,經醫師告知聲請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拒絕接受,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此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1日衛部心精審字

第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執行緊急安置告知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

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覆略以:聲請人入病房後仍情緒易怒,有明顯情緒障礙,及與現實脫節之被害妄想、聽幻覺症狀,上揭症狀影響下,導致高風險暴力行為,由病程可知聲請人上揭症狀已經有一段時間,導致藥物調整困難,並非初次發作,但未規則治療,目前需要抗精神藥物及情緒穩定劑治療,尚未有顯著治療效果,因聲請人欠缺病識感,不願意住院,故強制住院仍有必要,若令其返家,在情緒障礙、被害妄想及聽幻覺影響下,恐持續滋擾社區、破壞家中物品,甚至可能攻擊特定人(如聲請人配偶、老闆)等語,此有該院110年6月23日嘉南司字第1100004601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

(三)綜上,足認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聲請人

聲請停止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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