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五九九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