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九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尚欠裁判費貳佰玖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伍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麗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自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