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文輝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文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蘇文輝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即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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