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
原告甲○○兼右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新臺幣叁元折算銀元壹元,每銀元壹佰元繳納裁判費銀元壹點壹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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