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惠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752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智簡字第30號),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5年度智易字第45號),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洪惠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期間給付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期間給付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洪惠雪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由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服飾、鞋靴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號、商標圖樣及專用期限如附表四),且明知如附表五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由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書包、手提箱袋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號、商標圖樣及專用期限如附表五),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洪惠雪復明知其先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及天母跳蚤市場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品。詎仍意圖販賣,於民國105年3月間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號前擺設之攤位上,以adidas長褲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sdidas鞋子每雙200元、adidas外套每件200元、GUCCI手提包每件500元之價格陳列前揭仿冒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而為警查獲並扣案,經送商標權人鑑定,始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洪惠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5號卷,下稱本院智易卷,第25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王姿雯 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0339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7頁至第18頁)、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查卷第13頁)、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見偵查卷第1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發還領據(見偵查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5頁)、現場暨扣案仿冒商品照片(見偵查卷第26頁至第2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成立調解,並已支付部分之賠償金,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105年民調字第452號調解書、105年民調字第496號調解書、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752號,下稱調偵卷,第2頁至第3頁、本院105年度智簡字第30號卷第13頁),態度良好,且被告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鉅,且該仿冒商標之商品,與商標權人實際銷售之商品有相當之差異存在,對於商標權人商業利益之侵害應較為輕微,兼衡以被告之夫罹患食道癌,目前手術後回復期間(見本院智易卷第31頁),兩子尚國中就學中,被告為維持家庭收入始擺攤陳列仿冒商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述擺攤迄今未售出獲利之犯罪所生損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成立調解,支付部分賠償金,已如前述,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承諾將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期間給付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金額,以賠償告訴人2人損失,告訴代理人 傅丞緯 亦表示同意被告以附表一、附表二方式分期給付,希望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並將分期給付方式做為緩刑條件(見本院智易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足認被告已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使告訴人2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並督促被告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內,履行與告訴人2人約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事項,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之宣告
(一)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而於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自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被告自三重重新橋、天母跳蚤市場購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被告應給付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第1期:民國106年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2期:民國106年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3期:民國106年3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4期:民國106年4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5期:民國106年5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6期:民國106年6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7期:民國106年7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8期:民國106年8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9期:民國106年9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0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1期:民國106年1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2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3期:民國107年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4期:民國107年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5期:民國107年3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6期:民國107年4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7期:民國106年5月12日前給付1,000元。
附表二:被告應給付固喜歡固喜公司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付方式如下:
第1期:民國106年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2期:民國106年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3期:民國106年3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4期:民國106年4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5期:民國106年5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6期:民國106年6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7期:民國106年7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8期:民國106年8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9期:民國106年9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0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1期:民國106年1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2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3期:民國107年1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4期:民國107年2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5期:民國107年3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6期:民國107年4月12日前給付1,500元。
第17期:民國106年5月12日前給付1,000元。
附表三┌──────────────┬───┐│品名│數量│├──────────────┼───┤│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1雙│├──────────────┼───┤│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2件│├──────────────┼───┤│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10件│├──────────────┼───┤│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