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7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被告 劉玉桃
楊貽鑛 楊盛涵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家銘 廖家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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