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裕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裕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裕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述徒刑自104年8月1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1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