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郭春燕元鼎行
訴訟代理人  曾勝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52號),惟被告永濬實業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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