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乙○○
丙○○戊○丁○○被告宜泰紙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桃園縣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年93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寶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