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台中縣神岡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己○○
37號被告戊○○
39號被告乙○○
39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丁○○即 張湘涵 )被告丙○○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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