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275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侑純 被告乙○○○○○○
原住台北市○○區○○路5段15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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