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2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4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併準用同法第463條規定,於非訟程序抗告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提起抗告,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9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
法官林南薰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