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7號原告台中縣神岡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告己○○
37號被告戊○○
39號被告乙○○
39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丁○○即 張湘涵 )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2,38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96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90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2,385元,尚欠新台幣67,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