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21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1萬744元,折合新台幣為1,336萬9,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萬4,48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鳳仙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