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秉慶建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陳坤瑩 被告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2號),自訴人即原告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