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7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依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散布罪,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告上訴仍執陳詞空言否認犯行或請求給予自新之機會,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湯文章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