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德星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德星於民國99年3月31日晚間7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住處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0.286公克,驗餘淨重0.285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2858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4月29日航藥鑑字第099282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堪認本件扣案之物,係屬違禁物,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