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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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安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號、九十九年度緩字第二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九一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證。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航藥鑑字第○九九一六二二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在卷可佐,是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重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吸食過之│驗餘淨重│檢出第二│臺北地檢署九十九│││白色菸捲│零點貳壹│級毒品四│年度青保管字第一│││壹支│肆壹公克│氫大麻酚│三四號編號2│││││成分││││││││└──┴────┴────┴────┴────────┘附件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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