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昆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余昆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52、1153、1154、1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52號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214公克)、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53號案件中所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212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余昆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52號、第1153號、第1154號、第1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各該毒品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佐,從而各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109年度毒偵字第6803號)
1.毛重0.6177公克,取樣0.0242公克,驗餘淨重0.3214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803號第32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109年度毒偵字第7491號)
1.總毛重0.39公克,取樣0.005公克,剩餘量0.212公克。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見109年度毒偵字第7491號卷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