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鄭玫姝
被告 王朝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12號(即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
法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