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3號
原告 孫祥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被告 陳善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鄭欣怡
法官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