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40號

原告 黃盈潔

被告 王祥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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