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蘇金燕
趙文福 趙文斌 趙文傑 趙文強 趙文屏 趙文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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