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達選任辯護人謝世瑩律師被告張智勇
張惟棟 魏詠隆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