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 丁黃琴惠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 馬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並說明被告所設置之監視器位置遭移動後,有無可能侵害原告之合理隱私期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4年8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對於被告所提被證三復華14F平面示意圖所載位置及標示距離之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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