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小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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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八五三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0計算之利息,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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