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小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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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五八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