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小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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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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