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 律師 歐陽志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