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小上字第1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63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50
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
法官邱瑞裕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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