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6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按票載到期日為97年10月8日,聲請狀上卻稱97年10月7日為提示日,而有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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