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竝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博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林欣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860號請求給付貨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雖未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可稽,然因本件訴訟與前揭訴訟之爭點並不相同,而本案已達可終結之程度,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