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0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02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1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