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李志鴻
被   告  張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貨款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啦啦奶酪坊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是否更正原告為啦啦奶酪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9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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